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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定程序

1999-06-2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马骋

少年李某在一银行储蓄所内玩纸飞机,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。后李某将储蓄所内一块玻璃打碎,巡警将他带到执勤岗解决,未果。之后,巡警又来到李某家中,通知李某及其监护人孙某到值勤岗再处理此事。孙某不同意,巡警即将李某带走。孙某拉住巡警衣领,将衣服拉坏,并造成群众围观。警方据此对孙某作出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。孙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处罚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后,原告不服,提出上诉。

二审法院认为,巡警上门口头传唤孙某及其子李某到值勤岗,并在李某的监护人孙某未同意的情况下,将李某带往派出所,系强制传唤行为。但巡警未出示和使用传唤证,违反了《治安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没有依法执行公务。而孙某的行为并未构成法定的拒绝、阻碍依法执行公务,故撤销一审判决。

据了解,上海市各级法院1996年至1998年审结的2161件行政案件中,行政机关败诉的占26.24%,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行政机关违反了法定程序。

随着我国《行政处罚法》和《行政复议法》的实施,对行政机关执法或者依法行政的理解和运作提出了新的要求,依法行政必须注重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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